近日,中科荣威生物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威药业”)发现有个别公司及个人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渠道擅自宣传、制造、销售我司发明的“烟嘧磺隆特丁津复配玉米田除草剂”专利(专利证书号4910078,专利号ZL200710139558.8)的行为。对此,荣威药业郑重发表如下维权声明:
一、中科荣威生物药业集团拥有《烟嘧磺隆特丁津复配玉米田除草剂》的发明专利(专利证书号4910078,专利号ZL200710139558.8),荣威药业集团授权河北荣威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除该公司外,荣威药业未授权其它任何厂家宣传、制造、销售本公司各项专利产品。二、近期发现的个别公司及个人擅自宣传、制造、销售侵犯我司专利权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荣威药业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侵犯我司专利权擅自进行宣传推广丶生产的行为,是对荣威药业开发专利巨大投入的利益损害,已给荣威药业造成品牌美誉度及市场开发损失。提醒各相关友商在专利期内及时停止对含烟嘧磺隆特丁津复配技术的开发、宣传和推广,避免侵害同行专利人的利益。
荣威药业提醒各位友商、同行能引起重视,相信同行企业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专利人利益,避免引发法律风险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