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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全面清查回收百草枯水剂,农资店没卖完的全部上交,包括农户!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5号、2445号明确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登记证于2018年9月25日到期,不再批准境内使用登记延续,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百草枯可溶胶剂在境内销售、使用。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严禁百草枯母药在境内销售。

各市农业局(农委):

      现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8〕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百草枯危害性的认识,认清百草枯监督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极端重要性,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农药管理条例》赋予农业部门的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彻底排查百草枯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切实堵住百草枯监督管理的漏洞。

二、广泛宣传动员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网站等新兴载体,广泛宣传国家关于百草枯监督管理的政策以及百草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发动每个人参与到百草枯的监督管理中,动员全社会力量打一场围剿百草枯的战役。各级农业部门都要设立并公开农药监管举报热线电话,进一步畅通农药事故举报渠道。

三、回收存量产品

      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百草枯水剂存量产品回收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应收尽收存量百草枯水剂,要通过此次回收,彻底解决百草枯水剂遗留问题,务求社会上不再有百草枯水剂出现。

      要明确告知辖区内没有“专供出口”生产资质的农药生产企业及农药经营单位、网上销售店、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病虫害防治组织、乡村农户等单位和个人,务必限期交回库存和尚未销售使用的百草枯水剂。

四、加强日常监管

      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施分类监管,增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允许专供出口生产百草枯母药、水剂的农药生产企业,要落实专人全面监控百草枯母药、水剂生产、出口、库存情况,严防专供出口产品改头换面转内销。

      对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全面检查其原材料进货、生产销售及采购记录,加大可疑农药样品抽样检测力度,严防非法添加百草枯行为的发生。

      对农药使用主体和个人,要采取正面宣传引导和反面示范警示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督促农药使用者落实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严防农药使用者违规使用百草枯。

五、严厉进行处罚

      要按照治乱必用重典的原则,一经发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百草枯行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顶格进行处罚,发现一起处罚一起,绝不姑息袒护。

      对违法生产经营百草枯的农药生产企业,我厅将依法依规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百草枯的农药经营者,依照权限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要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对触犯刑律的从严从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百草枯监督管理的高压态势。

六、强化督导问责

      我厅将对各地开展百草枯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实行重点抽查。各市也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农业部门请于2018年12月25日前将本市百草枯监管管理总结报到省农药检定所。

       联系人:于辉、于志波

       联系电话:0531-81608131、81608298

       电子邮箱:shandongyaojiansuo@shandong.cn。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1月2日